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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人机配送监察管理制度


第一章 总则

为建立健全无人机配送运行监察体系,保障运行安全与合规性,依据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运行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无人机配送运行活动的监察管理,旨在通过系统性监督、检查与评估,确保运行活动持续符合局方要求和公司安全标准。

第二章 监察机构与职责

公司设立标准部作为专职监察机构,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监察人员。标准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,独立行使监察职权。其主要职责包括:制定年度监察计划,组织实施日常监察和专项检查,对局方监察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整改,维护监察记录档案,定期向管理层报告监察结果。监察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局方认可的监察员资质,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复训。

运行部及各运行保障部门应设立兼职监察联络员,负责配合标准部的监察工作,及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,协调现场检查安排,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。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接受监察的配合工作负直接责任。

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标准

监察内容涵盖运行全过程,主要包括:运行资质有效性、人员资质符合性、设备适航状态、运行程序执行情况、安全记录完整性、应急准备充分性等六个方面。具体监察标准参照局方最新规章要求及公司《运行手册》规定执行。

资质监察重点检查《运营合格证》《运行规范》等证照的有效期及许可范围,确保所有运行活动在批准范围内开展。人员资质监察包括驾驶员、安全员、维护人员等关键岗位的资质证书、培训记录和健康证明。设备监察依据维护手册和适航要求,对无人机系统、地面控制站、通信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。

第四章 监察程序与方法

监察工作遵循计划制定、通知发布、现场实施、结果反馈、整改跟踪的标准化流程。年度监察计划应于每年 12 月制定完成,明确监察项目、时间安排和责任部门。日常监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,专项监察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开展。

现场监察采取多种方法:文件审查重点检查运行记录、培训档案、维护日志等文档的完整性、准确性和及时性;实地检查通过观察运行操作、检查设备状态、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


进行;飞行验证按照局方要求组织开展,验证运行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。每次监察应填写标准化监察记录表,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。

第五章 局方监察配合程序

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局方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进行的监察和检查工作。接到局方监察通知后,标准部应在 1 小时内启动配合预案,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准备。被检查部门应指定专人全程陪同,如实提供所需资料,准确回答询问。

局方监察期间发现的问题,被检查部门应在监察结束后 24 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标准部和总经理。重大问题需立即口头报告。标准部负责汇总监察情况, 3 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提交专项报告。

第六章 记录与数据管理

公司建立三级记录保存体系。实验验证材料、测试报告等技术文档纸质版保存 6 个月,电子版保存 3 年;运行记录、培训记录、维护记录等过程文档保存 2 年;飞行数据、系统日志等核心数据永久保存。所有记录应分类编号、建立索引,确保可追溯、可检索。

飞行数据管理实行实时上传与本地备份双轨制。所有运行无人机的飞行数据必须实时上传至局方指定监管系统,同时在公司数据中心进行备份存储。数据传输中断时,系统自动启动本地存储,待通信恢复后补传数据。数据保存格式应符合局方技术规范要求。

第七章 问题整改与跟踪

针对监察发现的问题,公司建立分级整改机制。一般性问题由责任部门在 7 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;严重问题由标准部组织专项整改,必要时成立整改小组,整改期限不超过 15 个工作日;重大系统性问题的整改需制定专项方案,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。

标准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。一般性问题整改通过文件审查验证,严重问题整改需现场复核,重大系统性问题整改完成后应组织专项评估。所有整改情况均应记录归档,作为后续监察的重点关注内容。必要时,标准部应按照局方要求的期限,将改进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。

第八章 运行资格维持管理

公司运行资格的维持建立在持续符合局方要求的基础上。标准部每季度对运行合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,评估报告作为资格维持管理的重要依据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运行资格的问题时,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,制定纠正措施。

局方监察结论直接关系到运行资格的存续。对于局方指出的问题,公司必须采取最严格


的整改标准。若局方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暂停或终止运行批准的缺陷,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运行活动,直至问题彻底解决。运行资格的恢复必须经过局方重新审查批准。

第九章 责任追究

对在监察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、隐瞒问题、拒不配合等行为,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因个人原因导致监察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监察人员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,将取消监察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。

各部门配合监察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。对积极配合、整改及时、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;对配合不力、整改拖拉、问题反复的进行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。

第十章 附则

此制度由本公司标准部负责解释,根据局方规章变化和公司运行实际及时修订。修订后的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。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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